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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