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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