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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有意願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法院作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參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