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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估機關辦理政策評估,應於擇定評估標的後,擬具政策評估報告,召開專家會議審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性評估:確認評估標的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
二、定量評估:就定性評估審核通過之評估標的,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