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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指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編制內,經本條例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安全查核通過、專業訓練完成、鑑測及格與認證後,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命令,專責從事特種勤務之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