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