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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