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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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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法官代表,由同一審級實任法官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法官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六個月以上者,由得票數最
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