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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
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應即申請補(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