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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
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
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