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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秘書處 (
所屬機關由總務單位) 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處 (室) 會
計處 (室) 會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