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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如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共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