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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初任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應於派代
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成績審查及格,於試署一年期滿,予以實
授,再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填表送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