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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院長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其他專業法院院長之調
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其分院院長。
二、調任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