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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