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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以下簡稱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
一、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二、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