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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