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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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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