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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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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