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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達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