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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