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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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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