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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