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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各委員會召集人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