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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凋滿如與訴願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訴願事件
有利害關係者,對於該訴願事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本會人員與訴願事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
本會人員有第一項原因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