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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首席參事、及各處、
組、室、會一級主管。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各司、處長、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為加強院部會局溝通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處長應列席
本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