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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
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