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立法委員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時,得以下列方式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
一、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二、口頭。
三、電話。
四、傳真。
以口頭、電話或傳真為之者,應於三日內補送前項第一款之通知書。
圖表附件:
附件: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通知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