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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