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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