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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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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