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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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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