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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