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7 條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前項昇降機間及直通樓梯之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並設有避難空間,其面積及配置於設計規範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