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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5 條
存簿儲金存、提款單應由儲戶自行填寫。但提款單上印鑑應由儲戶自行加
蓋,代填人並應於存、提款單右上角註明代填字樣並加蓋名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