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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9 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