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8 條
燈用軌道應予固定,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