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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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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 條
機長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
一、座椅安全帶。
二、緊急出口。
三、救生背心。
四、氧氣裝備。
五、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緊急裝備。
航空器搭載乘員者,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但水上飛機或裝置浮筒之直昇機,於水面移動作業時,從事自碼頭推離及在碼頭繫留之人員,不在此限。
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