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