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2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6 條
搭接其他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氣連續性
(一)金屬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或被覆、封閉箱體、框架、配件及其他非帶電金屬組件,不論有無附加設備接地導線,皆應予搭接。
(二)金屬管槽伸縮配件及套疊部分,應以設備搭接導線或其他方式使其具電氣連續性。
(三)螺牙、接觸點及接觸面之不導電塗料、琺瑯或類似塗裝,應予清除。
二、隔離接地電路:
(一)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得與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且該隔離採用一個以上經設計者確認之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及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點處。
(二)金屬管槽內部應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將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