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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4 條
架空進屋導線進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接頭:
(一)進屋管槽應有進屋接頭供連接進屋導線。
(二)進屋接頭應經設計者確認為潮濕場所使用者。
二、滴水環:
(一)個別導線應做成滴水環。
(二)進屋導線與架空接戶導線之連接位置,應為進屋接頭下方或進屋用電纜被覆之終端下方。
三、進屋導線應有使水無法進入進屋管槽或設備之防水配置。
四、進屋導線於貫穿建築物處,應使用導線管保護,且導線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應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