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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0 條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