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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31 條
非住宅廚房用電器具如商業用烹飪用電器具、洗碗機、熱水器等,其幹線需量因數得依表二九之三一計算。
圖表附件:
表二九之三一 非住宅用廚房電器需量因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