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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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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3 條
接地電極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棒狀、管狀及板狀接地電極:
(一)接地電極以埋在恆濕層以下為原則,且不得有油漆或瑯質塗料等不導電之塗布。
(二)接地電極之接地電阻大於表二五規定者,應增加接地電極
(三)設置多根接地電極者,電極應間隔一‧八公尺以上。
二、接地電極間隔:
(一)使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之接地電極者,接地系統之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系統之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二)二個以上接地電極搭接視為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三、連接接地電極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導線,其線徑應符合表二六~一規定,並依第二十九條之四規定裝設,且依第二十九條之五規定方式連接。
四、接地環埋設於地面下之深度應超過七五○公厘。
五、安裝棒狀及管狀接地電極者,與土壤接觸長度應至少二.四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在底部碰到岩石者,接地電極下鑽斜角不得超過垂直四五度。若斜角超過四五度時,接地電極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一.五公尺。
六、板狀接地電極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一.五公尺。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員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沿鐵塔或鐵柱等金屬物體設施者,除應依前款規定加以掩蔽外,接地導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電極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之埋設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