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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 條
交流供電系統連接至位於建築物或構造物之接地電極時,該接地電極應作為建築物或構造物內封閉箱體及設備之接地電極。
供電至建築物之多個分離接戶設施及幹線或分路須連接至接地電極者,應使用共同之接地電極。
被有效搭接之二個以上接地電極,視為一個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