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8: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6 條
分路之非接地導線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中,具有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於分路配電箱標識其相、線及標稱電壓。
二、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導線之識別方法,應以耐久標識貼於每一分路之配電箱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