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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代辦所應遵守郵政規章,並接受視察員、郵務稽查及管轄郵局指派人員之
查視及指導。
前項查視人員到所查視郵務時,應出示視察證、稽查證或服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