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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年度高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由國防部
視需要派員督導,並抽查基層單位裝備保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