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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應比照前項規定,
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