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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
評估後,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繕具三份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